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5條
不動產之強制執行,以查封、拍賣、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。

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,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,得併行之。

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,得併予查封、拍賣。

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,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。

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,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