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-2條
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,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 或押收其財產,而聲請法院處理者,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。

前項情形,如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者,視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