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參與分配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0條
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,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 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,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。

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,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