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參與分配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0-1條
依前條第一項更正之分配表,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 債權人。

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,視為同意依更 正分配表實行分配。其有為反對陳述者,應通知聲明異議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