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參與分配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2條
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,應於標的物拍賣、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 日一日前,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,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,以書 狀聲明之。

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,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;如尚 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,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,除有優先權者外 ,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