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8-2條
民事強制執行,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,免徵執行費 ;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,每百元收七角,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,以百元 計算。

前項規定,於聲明參與分配者,適用之。

執行非財產案件,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。

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,免徵執行費。

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,暫免繳執行費,由執行 所得扣還之。

執行人員之食、宿、舟、車費,不另徵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