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7條
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,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,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。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,應發給憑證,交債權人收執,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,再予強制執行。

債權人聲請執行,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,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