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
總則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2-1條
管收,應用管收票。
管收票,應記載左列事項,由執行法官簽名:
一、應管收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,有必要時,應 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。
二、案由。
三、管收之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