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1-1條
拘提,應用拘票。

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,由執行法官簽名:

一、應拘提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,有必要時,應記 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。但年齡、出生地、住所或居所不明者,得免記 載。

二、案由。

三、拘提之理由。

四、應到之日、時及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