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9條
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,認有調查之必要時,得命債權人查報,或依 職權調查之。

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、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 人財產狀況,受調查者不得拒絕。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,如有正當理由, 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