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32條
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,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 之。

前項送達前之執行,於執行後不能送達,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,應 撤銷其執行。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。

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