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31條
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,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 部分點交之;其應以金錢補償者,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。

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 ,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,並分配其價金,其拍賣程序,準用關於動產或不 動產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