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1條
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,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 絕者,得將該書據取出,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,另作證明書 發給債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