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條
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對於執行法官、 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。但強制 執行不因而停止。

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,由執行法院裁定之。

不服前項裁定者,得為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