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7條
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,準用第一百 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,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,命令讓與或管理,而以讓 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