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4條
海商法所定之船舶,其強制執行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不動產執 行之規定;建造中之船舶亦同。

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,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,以迄航行完成 時止,仍得為之。

前項強制執行,除海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 外,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