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4-2條
依前條第一項但書准許航行之船舶,在未返回指定之處所停泊者,不得拍 賣。但船舶現停泊於他法院轄區者,得囑託該法院拍賣或為其他執行行為 。

拍賣船舶之公告,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,並應 載明船名、船種、總噸位、船舶國籍、船籍港、停泊港及其他事項,揭示 於執行法院、船舶所在地及船籍港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牌示處。

船舶得經應買人、債權人及債務人同意變賣之,並於買受人繳足價金後, 由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。

前項變賣,其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者,無須得其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