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2條
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,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, 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。

不動產之收益,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,無賸餘之可能者,執 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