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1條
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,繕具收支計算書,呈報執行法院,並送 交債權人及債務人。

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,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 ,向執行法院聲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