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0條
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,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,應將餘額速 交債權人;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,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,得指示其作 成分配表分配之。

債權人對於前項所交數額有異議時,得向執行法院聲明之;如債權人於前 項分配表達到後三日內向管理人異議者,管理人應即報請執行法院分配之 。

第一項收益,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聲請,酌留維持 其生活所必需之數額,命管理人支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