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
對於不動產之執行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5條
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。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。
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。
管理人之報酬,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