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4條
命付強制管理時,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 之收益,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,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。

前項命第三人給付之命令,於送達於該第三人時發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