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1條
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,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 ,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,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