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條
民事強制執行事務,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。

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 益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