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-3條
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七十條之規定,依本施行 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公告施行後,於修正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,仍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