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-2條
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,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公 告施行後,於修正前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,於該審級終結前,仍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