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-1條
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程序修正施行後,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 ,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︰ 一、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判者,依新法。

二、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判者,依舊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