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條
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。
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,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 之。
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,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。
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,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 、第五百八十五條、第五百八十九條、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、第五百九十 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,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。

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,自公布日施行。

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,自公布日施行。

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,自公布日施行。

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,自公布後六個月施 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