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勘驗 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64條
聲請勘驗,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。
第365條
受訴法院、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。
第366條
勘驗,於必要時,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;並得以錄音、錄影或其他有 關物件附於卷宗。
第367條
第三百四十一條、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 五條、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 百五十四條之規定,於勘驗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