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7-25條
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,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者,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。
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其支給 標準,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