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7-20條
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 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 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 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 費。

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,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,得以其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