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7-19條
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。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;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:

一、聲請發支付命令。

二、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。

三、聲請回復原狀。

四、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。

五、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。

六、(刪除) 七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