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5條
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但得許其暫 為訴訟行為。

第四十八條之規定,於訴訟代理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