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4條
訴訟委任之終止,非通知他造,不生效力。

前項通知,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,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。

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,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,仍應為 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