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保全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38條
於爭執之法律關係,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,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。

前項裁定,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。

第一項處分,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。

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,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。但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