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保全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38-2條
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,應依抗告人之聲請 ,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,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。其給付為金 錢者,並應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。

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,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 為抗告時,不得聲明不服;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

前二項規定,於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