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保全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37-2條
前條第一項之聲請,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;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之規定,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,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。

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者,法院為准許之裁定,非 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言詞為陳述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