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保全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31條
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,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,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 損害。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,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應依債務 人之聲明,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。債務人未聲明者,應告 以得為聲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