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07-4條
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 利之部分,並依第三人之聲明,於必要時,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 之判決。

前項情形,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。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 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