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07-1條
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,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,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 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,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。但應循其他 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