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三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77條
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,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。

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,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,視為亦經 廢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