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三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72條
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,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。

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。

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,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