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第三審程序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69-1條
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,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。
前項許可,以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