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三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66條
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,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,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,不得上訴。

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,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,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。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,適用前 項規定。

前二項所定數額,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,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,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。

計算上訴利益,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