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三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66-4條
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,就其確定之事實 認為無誤者,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。

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