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三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66-2條
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,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,聲請第三審法院 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。

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,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