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判決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99條
當事人得聲請法院,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。
判決確定證明書,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。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,由上級法 院付與之。
判決確定證明書,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。
前三項之規定,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