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判決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96條
判決所命之給付,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,或斟酌被告之境況,兼顧原 告之利益,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。經原告同意 者,亦同。

法院依前項規定,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,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,其後之期 間視為亦已到期。

履行期間,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。

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,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 論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