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判決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95條
假執行之宣告,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,自該判決宣 示時起,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,失其效力。

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,應依被告之聲明,將其因假執 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,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,被告 未聲明者,應告以得為聲明。

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,前項規定,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 判決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