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判決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92條
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,不得為假執行。

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,宣告被告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 假執行。

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,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 物之交付前為之。